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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31日北京大学第95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关于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及《北京大学章程》、《北京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8〕6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并由教育部按规定用途下拨学校的资金,包括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专项、来华留学生专项、教育部司局专项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狠抓执行、注重效益”的原则。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财务部与职能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共同组织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统一领导,研究决定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结果及奖惩方案。

第五条 财务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组织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与绩效评价,督促财政专项的实施,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对各专项经费进行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谁管理、谁分配、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的论证、申报、分配、实施、验收并进行绩效自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财务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实际负责人和相关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接受审计。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三章 预算申报

第十条 财务部根据教育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学校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需进行论证、评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按财政部、教育部要求建立项目库。预算申报应坚持“事业发展需要、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条件具备、进度安排合理”的原则,经审批后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由财务部统一纳入学校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于预算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进行专项的分配,并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预算执行进度组织项目实施,保障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财务部定期通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督促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确需调整、调剂预算的,按校级预算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统筹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

(一)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

(二)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导致工作已终止;

(三)执行进度缓慢,低于预算执行进度考核要求;

(四)预算执行超过95%或专项剩余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五)财务部、归口管理部门决定需要收回的其他事项。

可由财务部、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实际,年中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教育部司局科研专项资金的管理参照科研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付执行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年度结余资金由学校统一收回并统筹使用。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制度。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情况作为部门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执行考核。执行不力的,相应核减以后年度预算。情况严重的,以后年度不予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医学部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