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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科技成果评估备案实施细则

(2019年3月6日第95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72号)、《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和《北京大学技术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 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工作,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

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采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资产评估后定价的,应当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手续。

第五条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来进行,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第六条 办理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由科技开发部进行审核。

2.评估报告审核通过后,在该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经学校审批通过并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科技开发部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要求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科技成果转化类),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3.备案材料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备案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意见反馈至科技开发部,由科技开发部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4.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完成备案手续后,将一份签字盖章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科技成果转化类),返回科技开发部留存。

5.审核未通过的评估报告,按照未通过意见,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七条 办理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申请文件(包括开展资产评估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资料)。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科技成果转化类)。

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5.科技成果的相关证书或资料。

6.其他材料。

第八条 评估备案完成后,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变更的,科技开发部应当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统计报告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于下一年初15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和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明细表报送教育部。

第十条 科技开发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科技成果评估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医学部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开发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